作者:李振武编辑:小星

一首好的音乐作品制作出来后,当然是发行工作。不过现在也有一些公司专门做音乐的推广工作,与发行不同的是,他们是尽可能让这首歌曲被更多人听到,比如做更多的互联网宣传,落地宣传工作等。

在这类交易过程中,经常容易发生纠纷的点,通过我检索的判决来看,有两类:

第一类是没有签订书面的推广合同,如何处理?

第二类是对于推广效果没有验收标准,导致最终产生纠纷。

恰好有两个类似的案件,遇到了上述问题,在此也跟各位先简单分析下。

一个案例是:

年4月16日,龚乃希作为甲方与乙方信念互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文化创意、MV拍摄、音乐推广服务合作商;服务事项为微博推广服务、《跆风物语》MV拍摄,服务内容为宣传期推广(加V认证,微博内容维护一周),MV上线焦点网站推荐3家,Sunshine组合Future成员Jennie出演《跆风物语》,宣传海报推广全网一次;乙方承诺在年6月1日(或年7月1日内)为甲方安排以上内容,具体发布内容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双方对于推广内容其实做了比较明确的约定。

诉讼中,龚乃希所称信念互动公司承诺的焦点网站推荐3家、宣传推广全网一次等事项均未完成。

信念互动公司提交了《跆风物语》MV在媒体官方微博推荐记录截屏、《跆风物语》MV上线在媒体网站推荐的记录截屏,并坚持认为焦点网站在合同中并未指定,已推荐网站均为焦点网站,宣传海报即为媒体网站推荐的卡通海报,虽然龚乃希对焦点网站、推广全网一次两项内容结合其自身理解进行了解释,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且合同未约定上述条款具体内容情况下,法院须综合考虑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信念互动公司所作解释更具有合理性,信念互动公司所交证据可以佐证争议推广事项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对于推广效果而言,法官通过在案件中举证证据进行分析。此案中,主要是对于何为焦点网站没有进行界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另外一个是关于事实合同的纠纷,如下:

年12月,娱悦公司曾向许飞工作室人员李某发送《宣传合作协议书》,但双方最终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就付款条件、工作内容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依据娱悦公司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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